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燕之初商标侵权赔偿超千万后更名燕鸿基

访客 2026-01-13 11:10:53 28270 抢沙发
燕之初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出炉,被判决赔偿超过千万,因涉及商标侵权问题,该公司更名为燕鸿基,这一事件提醒企业加强商标保护,遵守法律法规,避免侵权行为,也展示了法律对于商标权益的严格保护。

文丨李振兴

近日,滋补领域一场拉锯10年的侵权案二审判决结束,燕之初商标使用构成侵权、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,最终判决赔偿燕之屋1000万元。目前,燕之初官网发布《关于我司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函》称,燕之初健康美(厦门)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燕鸿基健康美(厦门)食品有限公司。

据了解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燕之初上诉,维持原判:认定“燕之屋”为驰名商标,燕之初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需停止使用“燕之初”相关标识及企业字号,赔偿燕之屋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3万余元,并登报消除影响。

2003年,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“燕之屋”商标,核定使用在第29类“食用鸟窝”等商品上。2014年,燕之初健康美(厦门)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“燕之初”商标,选择第30类“冰糖燕窝”品类。

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,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。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、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,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。

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、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误导公众,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,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。

在处理涉及商标案件时,《商标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。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: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;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;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;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;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。

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,就可以获得跨类保护。虽然“燕之屋”在29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,但法院依然认定30类“燕之初”也构成侵权。

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: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”。

对于此次判决,燕之初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华网财经:相关事务由法务进行处理,燕之初目前主要精力放在了新园区的建设上。

燕之初也依托此次新园区的建设实施更名。燕之初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,基于集团产业园落成及长远品牌规划与业务整合所作出的重要决策,原燕之初健康美(厦门)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燕鸿基健康美(厦门)食品有限公司,并且官方品牌标识也焕新启用。

燕之屋财报数据显示,燕之屋2024年呈现“增收不增利”态势,营收微增4.37%至20.5亿元,净利润同比下滑24.18%至1.6亿元,为2020年以来首次利润负增长。2025年上半年呈现“增利不增收”态势,营收同比下滑4.22%至10.15亿元,但净利润同比增长28.98%至7745万元。

燕之初的业绩体量与燕之屋相差较远。根据判决书的数据显示,燕之初2014年至2023年共10年的总销售额约为2.65亿元,利润总额大约在3180万元至4240万元之间。

并且,燕之初的经营模式是为其他燕窝品牌代工,与燕之屋直接面向C端开店的销售模式不同。燕之初的官网广告语为“燕窝代加工就是燕之初”。其最新的介绍称:燕鸿基(燕之初),是一家专注于燕窝及燕窝衍生品代加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。自创立以来,燕鸿基从原料、研发、生产、服务等多层面发力,逐步打造出燕窝和燕窝衍生产品代加工的全产业链优势,致力于为合作伙伴提供更具价值的产品方案及服务。

燕鸿基与山姆、蒙牛、麦德龙、天虹、京东1号店等众多知名品牌进行代工合作,同时也与大健康领域的众多微商、电商头部品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。发展至今,燕鸿基服务品牌已超2000家,燕窝代工产品数量全国第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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